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关键词: 新沂律师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设定;(2)国务院以行政法规设定;
(3)省级、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实战派
注意:任何规章制定主体都无权设定经常性行政许可。
2.设定规则
按照立法文件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实行上位法优先原则,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上一条: 管理人的职权
下一条: 北仑律师唠唠广告法虚假宣传如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