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的职权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关键词: 新沂律师
管理人的职权
1.行使职权的范围
《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具体包括:
分 类: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权 内容:(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分 类:对债务人事务的执行权
内容:
(1)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2)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3)在第一次债权人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5)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其他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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