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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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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管理人,又称“破产管理人”,是法律为实现破产程序的目的而设定的履行法定职能的专门机构。

(一)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的产生方式

根据通说,管理人属于“法定机构”,所以管理人由法院指定。要点为:(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2)管理人的酬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法院提出。

(3)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管理人没有正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2.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易错]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更换管理人,仅能“申请”更换。

3.管理人的组成

(1)下列人员可以担任管理人:

❶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例如,在清算时发现A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清算人可向法院申请 A 公司破产清算,清算组可担任破产管理人。

2中介机构可担任管理人。是指可由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③个人可担任管理人。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

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包括“过失犯罪”)②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④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