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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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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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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复议改变决定,则原行政行为就不复存在了,现在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复议决定,而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因此,应当以复议

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复议改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①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但是没有改变法条依据,也没有改变处理结果,则不属于“复议改变”,而属于复议维持。

②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并对行政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但因为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也不属于“复议改变”。

③如果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是对原行政行为的成立存在与否的判断,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④如果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理由在于,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就是否定其法律效力,令其业已产生的法律效果化为乌有,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而如果只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没有对其结果进行改变,故不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

如此规定的理由在于:

①法院审理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其审查对象是经过复议机关修正的以复议决定形式体现出来的原行政行为。依据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只有改变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才属于复议改变,可见复议机关在维持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结果和对法律的理解,改变原行政行为事实和依据。法院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全面审理,对于复议决定,只要审理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即可。如果复议维持决定,虽然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结果,但是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则法院对复议决定的审查不限于复议程序,还要对改变了的事实和依据进行审查。

②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事实、依据就视为其改变原行政行为,则复议机关就应当单独当被告,这将导致实务中复议机关为了不单独当被告,而消极对待审查中发现的错误的事实、依据,不予纠正。同时,我国的行政诉讼业已实行立案登记制,即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书进行的是形式上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行为结果改变是形式审查就能够确定的,而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是否发生改变,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才能予以判断。可见,这将与立案登记制的精神相违背。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受理或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理由在于,复议机关不受理或者不作出复议决定时,原行政行为和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同时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所以此时原告有两种选择,要么以原机关为被告,要么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原机关为被告,其诉讼对象是原行政行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其诉讼对象是复议机关的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