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司法律顾问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关键词: 新沂律师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话; 

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继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

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一)申请公开的方式

1.申请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3.申请书的补正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