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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吵架”禁令遭解雇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新沂律师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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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吵架”禁令遭解雇公司依法支付赔偿金新沂律师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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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女士因和同事发生争执,触犯了公司“不得与同事吵架”得禁令,被公司开除。

    日前,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公然开庭审理了该案,依法保护了吴女士得正当权益。

       吴女士系马鞍山1药房正式员工,上班已3年多。

    2008年10月31日,吴女士在工作大厅内与同事发生争执。

    事后,吴女士收到了公司得解聘书,理由是她违背了公司规章轨制第27条得划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1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

    ”吴女士不服,案经劳动仲裁后,入进司法程序。

       花山法院审理以为,公司可以制定本单位得规章轨制,员工也有遵守得义务,但是,公司得规章轨制应符正当律划定,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

    同事之间碰到题目,发生不合和争执乃正常现象,且并没有产生影响公司得严峻后果,因此公司辞退吴女士得理由不能成立。

    单位单方面解除与吴女士得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终极,花山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吴女士赔偿金8800元。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