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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的证占有哪些  【依法分析】  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及处理都需要公安交通治理JG通过调查,收集,运用证据来实现。

    所谓证据就是指能证实事故事实的1切客观真实的材料。

    交通事故中的证据分为以下7种:  (5)鉴定结论。

    公安,司法JG指派或礼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交通事故中某些专门技术题目入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意见。

    通过鉴定结论,对于鉴别物证,书证的真伪,性质,确定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证实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及发生事故的车辆等,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6)勘验检查笔录。

    交通事故处理职员对交通事故现场,车辆,职员等入行检查后所制作的各种记实,是调查,检查过程,方法和检查结果的文字记实,这些记实是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7)视听资料。

    可用来证实交通事故事实的录音,录像,磁盘等视听(音像)资料。

      (1)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实交通事故真实情况的1切物品和痕迹。

    它是以客观存在的物品形式,特性以及外部特征来起证实作用的。

    如交通事故中确当事车辆,在车辆上的撞击痕迹,道路上的制动拖印以及划痕等,都是物证。

      (2)书证。

    书证是指能够证实交通事故有关情况的文字材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实的。

    如驾驶员的驾驶证,提货单,病院出具的诊断证实,有关信件等都属于书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亲眼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况,就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向公安JG所作的陈述。

    证人证言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z常用的,也是z重要的证据之1。

      (4)当事人陈述。

    交通事故确当事人,包括驾驶职员,受伤职员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叙说自己在发生事故时的经由或者申辩自己有无责任及为自己辩护等。

      公安交通治理部分现在已开始利用交通电视监控系统和交通违章自动监测视频归传系统,记实下路面交通视频图像信息,为多起交通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认定提供了详实,客观的第1手证据,避免了因无法切当把握事故经由导致的事故责任认定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