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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合伙经营宾馆 宾馆被卖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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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合伙经营宾馆 宾馆被卖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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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以合伙协议为由将李某等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履行合伙协议,赔偿损失。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称,2005年8月前后,被告李某多次找原告夫妻商量共同在海边投资建宾馆,因原告之夫患脑血栓身体不太好还需要照顾,无意投资。后原告丈夫地同事和领导张某也多次劝说,并称也参与投资。后经协商,原告同意投资,并签订了《合作协议》。被告张某以其妻弟李某地名义签订协议,但李某并未参与。该协议主要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推举被告郭某为企业负责人,投资200万元,出资额以及利润分配比例也做了约定。合作期间积累地财产和权益为合作财产,供共有和合作经营使用,在普通合作清算前不得分割;合作事务按照一人一票方式表决,接纳新合作人、处分合作财产等需要全体同意;合作人对合作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超出自己应负数额地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退股引起地损失,退股人应予赔偿等。2005年10月3日,郭某与唐山某公司签订《旅游用地开发合同》,取得宾馆建设用地,并支付相应土地开发使用费。   自2005年起至2007年,原告以现金或汇款方式共投入162万元。2006年6月,宾馆开始投入运营,张某负责管账,三被告共同经营管理。原告未参与管理,没有分过红,不了解宾馆实际运营情况。2009年7月,第三人赵某称宾馆已经转让给自己,告知原告领取出资款,但赵某只同意给原告部分投资款。经工商查询,2007年被告郭某以其名义办理个体工商登记,2008年和2009年由第三人赵某以其个人名义办理了个体工商登记。由于被告违约,并将宾馆转让给第三人,合伙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并偿还原告全部出资,三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支付原告利润款。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