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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车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新沂律师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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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车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新沂律师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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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手车未办理过户发生事故 瑞安的李先生没想到,面包车都卖了好几年了,他居然由于车子,被人推上了被告席。

       1天,李先生忽然收到瑞安市人民法院的传票。

    不解的李先生望了传票上的内容才知道,原来他转让出往快3年的面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作为原车主,李先生被事故的受害人列为被告。

       据了解,2002年12月,李先生将自己所有的5菱面包车以1.4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吴甲,当时双方签订了《车辆转让协议书》。

    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双方1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2003年6月,吴甲又将该车转让给陈某,后陈某又将车辆投进到温州市某衣饰有限公司使用。

    车辆固然几经转手,但都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后来,温州市某衣饰有限公司职工吴乙驾驶该面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周某伤残。

    经交警部分认定,吴乙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为此,周某将肇事司机吴乙,陈某以及原车主李先生1起列为被告,向瑞安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3名被告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10项,共计近40万元。

    在审理期间,法院依职权追加吴甲及温州市某衣饰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瑞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作出1审讯决:被告吴乙赔偿原告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9项,共计20多万元,被告吴甲和陈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李先生和温州市某衣饰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记者询问:机动车连环买卖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为什么不用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律师解惑:我接手本案后,通过调查了解到,李先生早在2002年12月22日就将车转让给吴某,而且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吴某使用。

    固然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是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应属双方车辆买卖合同纠纷中所处理的题目,与车辆交付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任何的因果关系。

       《z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划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背有关行政治理法规的,应受其划定的调整."因此,机动车肇事的损害赔偿,1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与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即便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通常不承担责任。

    李先生作为登记车主,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不应对该事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