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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新沂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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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新沂律师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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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工伤事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z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答记者问。

    

  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3人的侵权责任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哀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讯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

    从性质上望,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

    但是,因为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

    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题目。

    

  对此题目世界各国有4种处理模式:第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2,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

    第3,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4,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gwy今年宣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ZF有关部分的划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工伤保险予以赔付,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长处: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

    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挣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鉴于上述理由,我们以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

    

  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划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但假如劳动者遭受工伤,是因为第3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3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3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黄院长这段讲话不太明确,我的理解是,不能获得双倍赔偿;假如职工的伤害是由第3人造成的,工伤职工得到工伤赔偿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取得了对第3人的追索权,可以向第3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