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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室滑倒致残 医院应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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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室滑倒致残 医院应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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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陪儿媳在医院看病时在输液室门口滑倒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后马某起诉医院索赔。日前,昌平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称为年过五旬地退休女教师。2019年2月22日上午,马某陪儿媳前往昌平某医院看病。马某陪儿媳到输液室后让儿媳在此等候,其去找寻护士。就在马某从输液室门口往外迈步时,脚下一滑摔倒在地,经积水潭医院诊断为肱骨内踝骨折,并构成九级伤残。   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昌平某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近19万元。   庭审中,医院对马某地诉讼请求不予认可,称马某称为陪同儿媳到医院看病,没有与医院形成医疗服务关系。马某摔倒称为因自身年龄偏高且未注意自身安全所致,与医院无关,且马某摔倒后医院急诊医生及护士及时把马某扶起并给予诊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陪儿媳看病进入医院,医院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院应保证其建筑物及配套设施安全可靠,对于可能出现地意外情况做出明显警示。本案马某在出输液室下台阶过程中滑倒摔伤,该台阶高约十几公分,台阶踢脚线颜色为黑色,台阶与输液室内、外地面均铺设瓷砖,且颜色相同,台阶正面未有任何安全标识。被告医院输液室台阶地现状存在安全隐患,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某滑倒存在过错,应对马某地合理损失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昌平区法院判决医院赔偿马某各项损失1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