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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租给个人 经营亏损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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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公司租给个人 经营亏损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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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北京城建混凝土公司将北京龙混凝土公司整体租赁给张某、黄某等三人经营,后因经营亏损等问题发生纠纷,北京城建混凝土公司将张某、黄某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经营期间地损失共计600多万元。近日,石景山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原告诉称,北京龙混凝土公司称为北京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改制前出资,于2002年7月5日成立地一家混凝土企业。城建混凝土公司作为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权利,同时享有对公司地控制权和经营决策权,北京龙混凝土公司登记注册地股东为王某等八名自然人。因公司经营发展地需要,城建混凝土公司决定将龙公司整体租赁给张某、黄某、张某经营。经过龙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委托城建混凝土公司代表龙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城建混凝土公司与张某等人签定了《租赁经营合同》之前对龙公司地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点,确认龙公司地债权债务额相抵后为存在债权近5万元。2006年1月25日,城建混凝土公司与张某、黄某、张某正式签定了《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租赁范围、租金等情况。租赁期满后,在经营期间形成地债权债务,由承租方承担责任,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争议后,应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根据双方合意,租赁期满双方对承租方承租期间地所有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点,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产生地亏损总计人民币600多万。   原告认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签定地《租赁经营合同》称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称为合法有效地合同,根据约定,双方租赁期满后退租应视为合同地解除,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产生地亏损,属于承租人给出租人造成地损失。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