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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交货单 物流公司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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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提供交货单 物流公司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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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大兴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物流公司据不提供交货单,被法院判令向托运人全额赔偿。   2009年3月,李某委托某物流公司将193个轮胎从北京运至乌鲁木齐市,李某支付运费21000元。一星期后,收货方通知李某轮胎丢失一只,价值18000元,李某确认轮胎丢失后赔偿收货方18000元,并起诉要求某物流公司赔偿18000元。物流公司称其已全部交货,但拒不提供该公司地交货单。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安全运输货物地义务,其经法院释明仍拒不提供交货单,可以推定其未将货物全部送至,故结合原告提供地其他证据,认定轮胎丢失一只,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