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私卖房屋给亲生子 再婚老头为房产告老伴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商事代理

私卖房屋给亲生子 再婚老头为房产告老伴

* 来源 : * 作者 :
“下面宣判:被告刘某与被告高某之间关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法官宣判完毕,李老头心里总算松了一口气,房子终于要回来了。回忆几个月来打官司的经历,李老头感触颇多。   1986年7月30日,38岁的李成(化名)与35岁的刘伶(化名)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均系再婚,婚前均育有子女。刘伶原为怀柔县服务公司(化名)职工,1981年服务公司分给被告刘伶两间平房,并于1988年将平房调整为南大街X号楼X单元X号楼房。1992年怀柔县服务公司与刘伶签订楼房买卖合同书,将该楼房以优惠价卖与刘伶,刘伶于1994年4月领取房产所有证,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其本人。2007年4月15日,刘伶与其子高劲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约定其将该楼房以158 000元的价格卖与高劲,并于2007年4月18日办理过户手续。   得知这一情况的李老头一怒之下将老伴刘伶、继子高劲告上了法庭, 称该楼房产权登记户主虽为被告刘伶,但事实上是其与被告刘伶于1991年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伶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卖给被告高劲,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买卖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故要求法院确认二被告之间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无效,并立即将房产所有权过户到第一被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成与被告刘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被告刘伶的名义以优惠价格购买位于南大街X号楼X单元X号楼房,该诉争房屋为原告李成与被告刘伶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伶在未征得原告李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被告高劲,侵犯了原告李成作为财产共有人的权益;被告刘伶虽与被告高劲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并对诉争房屋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告高劲并未实际支付购房款,该买卖关系中被告高劲亦不存在善意。被告刘伶提出自己与原告李成之间有口头约定,即谁的财产归谁的孩子所有,故自己有权处理该诉争房屋的辩称意见,但由于诉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被告刘伶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因此,二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应为无效,二被告应该将诉争房屋的产权恢复到原登记产权人名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