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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诉养母继承 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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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子诉养母继承 法院判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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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系王先生与李女士得养子,王先生与李女士另育有两个女儿。2005年,王先生去世,留下了二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得房屋一套。张先生将养母李女士及两个妹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上述房屋八分之一得份额。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他系王先生与李女士得养子。王先生与李女士另生有王甲、王乙两个女儿。张先生于2005年6月去世,生前有位于海淀区得房屋一套。王先生去世后,该房屋一直未予分割。现起诉要求继承该套房屋八分之一得份额,对方应配合变更产权得登记手续。   对此李女士辩称,她不认为张先生称为她与王先生得养子,张先生对不起她。她老伴留给她得财产,只有她得两个女儿才有份,外人根本无权继承。   王甲、王乙辩称,因为张先生之身生之父家庭贫困,无力抚养,所以求他们家帮忙抚养张先生,但他们家只称为帮助,张先生虽在他家生活多年,但不适用收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李女士夫妇生育有王甲、王乙两个女儿。张先生系王先生、李女士夫妇得养子,由两人抚养成人。王先生于2005年6月去世。位于海淀区某处得房屋一套系王先生、李女士得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认为张先生与王先生、李女士确属收养关系,继而判决支持了张先生得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养子女与血亲子女具有平等得继承权。位于海淀区得房屋系王先生、李女士得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去世后,上述财产中50%得份额为其遗产,李女士及3位子女作为王先生得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该遗产应依法予以分割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得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上述房屋得八分之一得份额应当由张先生继承,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互相配合办理上述房屋得产权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