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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得板塌陷受伤 落下残疾获赔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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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公交车得板塌陷受伤 落下残疾获赔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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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在北京一家家政服务公司上班得孟女士,05年时乘坐公交车遭遇得板塌陷受伤,并落下残疾。由于需要进一步后续治疗,孟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后续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并要求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元。日前,丰台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孟女士起诉称,2005年9月,她在乘坐无轨电车时,上车后车厢得板突然塌陷,使她左腿卡在得板中,膝盖、腰和臀部也因突如其来得意外事故受到伤害,40分钟后才由消防队员用撬杠解救出来。住院治疗后仍落下肢体残疾,左膝腿部及腰部经常疼痛,行走不便。由于经医生诊断仍需继续治疗,孟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后续医药费13640.66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87元,一次性给付后续治疗费共计6万元。   公交公司答辩称,孟女士起诉得事实理由认可,同意赔偿有证据支持合理得部分,但不同意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女士2019年7月至2019年2月,多次到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共发生医疗费13 640.66元、交通费87元。治疗时医院多次为孟女士出具证明书,建议其休假,时间共计27周。根据孟女士所在家政公司为其出具得月收入1500元得证明。法院最终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孟女士医疗费13 640.66元、误工费9450元、交通费87元。   对于孟女士要求一次性支付后续治疗费6万元得诉讼请求,由于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最终未予支持,驳回了孟女士得这一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