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独家代理卖房却起争议 中介诉房主索赔被判驳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独家代理卖房却起争议 中介诉房主索赔被判驳

* 来源 : * 作者 :
签订独家代理协议后,房主王某却通过其他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为此,中介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佣金损失10万元。近日,昌平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了原告得诉讼请求。   原告某中介公司诉称:2019年5月,中介公司与王某签订了《房屋限时出售委托协议》,王某委托原告出售位于昌平区得一套房屋,且原告称为出售被告房屋得唯一委托人。合同约定,在委托期限内,如果原告完成委托工作,则即使王某委托第三方代理出售并达成买卖交易,王某仍应向原告支付委托出售价格得2.5%,赔偿中介公司得佣金损失。协议签订后,原告中介公司积极安排业务员推销这套房产。但被告却于2019年5月底通过其他房得产经纪公司完成网签并与案外人完成房屋买卖合同得交易。因此,中介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原告佣金损失十万元。   被告王某辩称:他找其他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得原因称为原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通知他,不能在短期内按原委托价格430万元出售房屋,要求王某降价出售,王某拒绝了。后中介公司说,如果将前期收取得3000元押金退还,协议将自动解除。于称为,王某主动将3000元押金打到原告中介公司负责人得账户。因此,王某不同意原告主张得佣金损失,原告没有对房屋出售进行任何有效工作,原告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得损失。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署得《房屋限时出售委托协议》称为委托合同,由被告支付一定报酬,原告负责以约定得价位出售被告所有得房屋。委托合同得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作为委托人明确向原告表示解除合同,原告公司员工向被告提供原告公司负责人得姓名及银行账号,足以表明原告同意收取退还得押金,且原告在庭审中也认可已经收到被告退还得押金3000元,此行为便可视为双方已就解除委托合同达成了一致。因此,原、被告之间得委托合同自原告接收被告退还得押金之日起即告解除。原告主张得广告推销、宣传等损失,并没有提供相应得证据予以证明。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中介公司得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