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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建议为券商融资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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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建议为券商融资破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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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证券公司资金状况与融资需求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活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
关键词: 破题,券商,融资,建议

       证券公司资金状况与融资需求  中国证券公司资产存在形式主要是活动资产,其中客户保证金又占了不小的份额。

     在中国证券公司中,除了客户保证金和受托理财资金之外,其运营性资金基本上可以以公司的活动资产扣除代买卖证券款和受托资金来表示。

     证券公司营运资金大多为自有资金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中国证券公司资金短缺及其需求主要表现在: 股票承销业务中数次包销的需要将使证券公司无认为继;注册子公司的资金投进对券商来说压力很大;新设或收购证券营业部,证券经营机构所需资金与证券公司资金形成瓶颈;证券公司自营资金与各证券投资基金对比悬殊;与国外券商比拟,海内券商的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显著不足。

       证券公司融资轨制立异与发铺  (一)海外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  因为经济发铺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轨制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的发铺上并不相同,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来协调令融市场的发铺。

     但都有向银证合业经营轨制发铺的趋势。

       1,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主要产业化国家实行的市场化融资融券轨制。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

     其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

     在轨制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介入者自发完成。

     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

     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以日本,中国台湾为代表的以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轨制。

     因为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去去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紧密亲密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靠性就越大。

     在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不够的国家和地区,就形成了这种专业化模式的融资融券轨制。

     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典质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

     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典质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相对的垄断地位,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同时缓解了直接融资市场与间接融资市场间矛盾,进步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  通过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轨制可使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进步市场竞争力,解决现有融资渠道的不足;也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使市场能起到价格不乱器的作用;从长期来望,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泉市场,有利于开释两个市场供需矛盾和市场的割裂风险,从而缓解和开释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铺还处于低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介入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

     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轨制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轨制才是终极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选择。

     在轨制设计中,应使其绝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同时要知足现阶段监管部分对融资融券流动入行有效的监视控制。

       建立证券金融公司是为了搭建资本市场和货泉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

     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鉴戒日本,中国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证券市场发铺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入行全面考虑规划。

       1,证券融资公司的设立  因为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发育程度较低,为有效控制风险,刚开始可以考虑暂时设立一家作为试点,以后成熟后可成立多家,引入竞争以促入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但为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宜不超过3家为好。

     从股东结构上望,可由贸易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他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

     设立的规模可跟着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发铺调整,新设的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亿。

       2,对证券融资公司的监管  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介入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

     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贸易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治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心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治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增补。

     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详细的操纵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轨制氛围。

     整个监管体系如下:   附图  3,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  因为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建立健全融资融券轨制的一个过渡,因此对其职能业务应是专营性的金融机构。

     其业务应制定在主要为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收取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并且该项业务也只能由证券金融公司来做,具有垄断性。

     业务对象包括贸易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等。

     其职能定位在主要暂时性融通资本市场和货泉市场的渠道,充当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典质融资等业务上的中介,并通过证券金融公司由政府部分(如: 人大财经委或中国人民银行)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泉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

     其业务对象范围如下:   附图  4,金融公司业务部分的设立及融资融券通道的选择  公司应根据需要分别成立融资和融券两大业务部分,融资部分对资金的融进和融出入行治理,融券部分仅对各类证券的融进和融出入行分开治理;同时设立一个专门的风险监控部分对各类典质物入行风险测评,适时调整,对业务对象入行信用分级,从而对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入行整体风险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