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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上海打击报复证人罪量刑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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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上海打击报复证人罪量刑与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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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打击报复证人罪量刑与定罪 来源::2013010|:50004次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本条是关于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和刑罚的规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人只要对证人打击报复的,都可构成本罪。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证人”不仅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行政、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打击报复”包括多种方式,主要有对证人进行暴力伤害,利用职权降薪、降职、辞退,当众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等。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本条规定了两档刑罚:犯本罪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犯罪手段极其恶劣;多次打击报复证人或者打击报复证人多人的;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需要指出的是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人如果故意伤害、杀害证人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其行为则构成伤害罪、杀人罪等,应根据刑法中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按照该行为触犯的刑罚较重的犯罪规定处刑。打击报复证人罪,是指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本罪的特征在罪状上已经反映出来,即第一,行为特征是“打击”,第二,目的是“报复”,第三,对象是“证人”。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以上七以下有期徒刑。一、立案标准刑法第308条对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基本构成未设定情节要件,根据此规定,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是法条把“情节严重”作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加重构成的要件。虽然构成本罪不需要情节严重,但也并不是说只要有打击报复行为,不论情节如何,危害后果如何,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具体犯罪,包括打击报复证人罪。因此,如果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二、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打击报复证人的目的。如果没有报复陷害的目的,而是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对事实未能查清等原因,对证人处理不当,致使其遭受损失的,属于工作上的失误,不构成犯罪。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公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的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受到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为了切实保障宪法赋予公民的上述权利的实现,本法对侵犯公民的上述权利的行为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本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声誉,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打击报复证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证人。证人是指是在诉讼过程中已经依法提供证明的证人,包括在各种诉讼过程中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明的证人以及在刑事诉讼中问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提供证明的证人。知悉案情但尚未作证的人,不是本罪的对象。证人的亲友本不是本罪的对象,但是通过加害证人亲友的方式打击报复证人,可按本罪处理。4、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证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借口将证人调离本单位;给证人降级、降职、降薪;对证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证人的党籍、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证人;对证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式,对构成本罪均无影响。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往往是行为人滥用手中的职权,假公济私。同时,还有一部分是行为人没有利用手中职权而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证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这种具体行为如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可以本罪论处;如能独立成罪,则应按相应的罪名定罪处罚。打击报复证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可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打击报复证人情节严重的,为量刑上的考虑因素(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手段恶劣的;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三、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是否有时间限制这里的“时间”,是指证人作证到因作证而遭受打击报复之间的时间间隔。实践中也发生过证人作证后,过了很多才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对于这种作证后过了多又对证人打击报复的行为是否仍按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量刑换言之,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从证人作证到因作证而遭受打击之间的时间间隔是否应受限制。对此司法实践中意见不一。笔者认为,对打击报复证人罪不应有时间限制。之所以如此,不仅是因为刑事司法必须严格贯彻刑法典所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在笔者看来,更深层的原因是,对本罪的成立在时间上进行限制,首先有违立法的宗旨。中国本来就有“君子报仇,十不晚”的旧训。如果把打击报复证人罪限定在证人作证后的一定限内,那么,容易给一些人造成假象,似乎过了法定的时限,对证人打击报复法律就管不着了。这样,客观上会鼓励一些人(尤其法盲)隐忍等待过了法定时限后再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因此,很难想象,这样的立法和司法会产生好的犯罪预防效果。笔者认为,对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构成应保持刑法第308条的立法现状,不宜作出时间限制。因此,行为人在证人作证后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对证人实施打击报复,都应以打击报复证人罪定罪处罚。四、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有三,其一,侵害的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其二、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而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三、客观方面不同。报复陷害罪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利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而打击报复证人罪中的打击报复则不是利用职权的行为。五、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证人,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对象可以为任何人,也包括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手段包括对证人进行殴打、伤害。如果致证人轻伤,应属情节严重,行为人既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打击报复证人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刑为7有期徒刑,而故意伤害(轻伤)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3有期徒刑,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按较重量的罪处罚,因此按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从重情节处罚。如果打击报复证人致证人重伤,则应以故意伤害致人重量伤罪论处。 免责声明: 登载此篇文章只是以传播更多法律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与处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