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北仑律师——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司法律顾问

北仑律师——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 来源 : * 作者 :
不安抗辩权的担保要求是强制性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当事人是否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法院责令对方提供担保,1直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后,行使不安抗辩权1方当事人无权强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理由: 1、从不安抗辩权的性质看,不安抗辩权属于抗辩权的1种,只有延期对抗请求权的功能,其作用在于延期履行债务,而请求对方提供担保,属于请求权的内容,抗辩权与请求权是直接对立的,因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无权向对方提出提供担保的请求。 2、提供担保为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权利,并非义务。理论上1般认为,“盖他方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非为其义务,乃为1时对于抗辩之再抗辩之运用也①”。发生不安抗辩权情形,其法律后果为债务人有权中止履行债务,等待对方提供担保,对方没有提供担保和恢复履行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在对方提供担保后,则不安抗辩权消灭,先履债务1方应该继续履行。从法律规定来看,提供担保是后履行债务1方对行使不安抗辩权1方的抗辩权的抗辩,并非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义务。提供担保既然为后履行义务1方当事人的权利,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当1事人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强行进行干预,责令其提供担保。 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1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1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1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1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比如同时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是。从属抗辩权只是就有抗辩权的1方当事人的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但就另1方的债权而言则没有从属性。 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在诉讼上表现为可使原告的起诉受到驳回的判决。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限内不向义务人积极主张其债权,时效期限届满,即不能再请求强制义务人履行债务;如果权利人提出该请求,则债务人即享有时效完成抗辩权,拒绝权利人的请求,此时权利人虽然仍有债权请求权,但是义务人可以永远地反复地行使抗辩权,而使权利人的债权无法通过行使请求权来实现。1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1方当事人在相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抗辩权暂时拒绝相对方的请求。1旦相对方已为对待给付并提出请求给付时,则1方无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方的请求立即发生效力。不安抗辩权也属于1时抗辩权,有先为给付义务的1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对待给付之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拒绝他方的请求。1旦他方已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则有先为给付义务的1方的不安抗辩权立即消灭,他方的请求权立即发生效力。再比如先诉抗辩权,1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行使抗辩权拒绝主债权人的请求。1旦主债权人已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则先诉抗辩权立即消灭,请求权发生效力。 3、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违反合同自由原则。后履行债务1方当事人为其履行债务提供的担保,该担保性质为意定担保。意定担保实质是1种合同关系,合同关系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法院或仲裁机构责令对方提供担保,是强行在行使不安抗辩权1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设立担保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自由原则。 从上面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担保不能强制要求。大家可以知道如果对方提供了担保,表明该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那私不安抗辩权消灭。如果对方不能提供担保,双方只能中止该合同的履行。要注意的是,不安抗辩的使用,华律网小编提醒大家如有更多的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相关律师,都会11为大家解答的。 华律网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华律网债权债务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