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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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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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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素是怎样的,法律适用是怎样的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1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可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5百2十7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百2十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抗辩权的特点有哪些(1)抗辩权的客体是请求权,而且该项请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请求权的客体为被请求人的给付行为,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请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因为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1项权利,其行使的结果是他人的请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同时,请求权作为抗辩权的客体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比如物权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如果是具有人身内容的请求权则不得成为抗辩权的客体,因为在民法上对人身权的保护优于对财产权的保护,人身权请求权1旦产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条件对其行使给予限制。(2)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1种阻却。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终止权则使对方的权利消灭。(3)抗辩权是永久性的权利。此处的永久性是说抗辩权不单纯依时间的经过而消灭。这与抗辩权分类中的永久抗辩权的“永久”不是同1概念。永久抗辩权的“永久”是指抗辩权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对方的请求权。所以,不但永久抗辩权具有永久性,而且1时抗辩权也具有永久性。(4)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请求权有可能受侵害而消灭,但这时无非是失去了抗辩权产生的1个前提条件,或者说抗辩权已无须再产生,但其本身并没有受到侵害,因为这时本来就没有抗辩权的存在。另外,抗辩权的行使永远是及时的,即在请求权人“请求”的同时,抗辩权随即产生,又随即行使完毕,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机会。可见,抗辩权没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