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北仑律师——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事纠纷

北仑律师——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

* 来源 : * 作者 :
民法典中不安抗辩权限制条件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1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1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是: (1)双方当事人因同1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1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中止履行是指双方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1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因法定事由暂时停止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百2十7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1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1方可以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大致有7种,当满足其中1种或者多种时,即可按照《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以上内容由华律网为您整理所得,如果您有相关情况或者有相关疑惑,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