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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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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律师——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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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1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1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如下:(1)因同1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1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1方先履行,另1方后履行。(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3个要素: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我们都知道合同签订就代表着合同双方的权力义务已经确定,不管怎样,合同双方都要按时履行相关义务,没有特殊原因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就算损害了他人利益也要按时补偿。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华律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