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辩护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挪用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规定

挤占、挪用1般用途的专项资金,只是违反了专款专用的财经纪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用买油的钱打了盐”,1般认为,为了解决某某事项的项目资金缺口而挪其他项目资金临时用1用,从百姓的通识来说,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处理即可。

将专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用途的款物挪作他用,则触犯了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规定。

无论是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上述款物挪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还应按照《刑法》第384条第2款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某贫困乡镇将扶贫资金用于发放职工工资,虽然是公用行为,相关人员也受到了1定的刑事制裁。

挪用资金罪的客观方面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1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3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所谓“营利活动”主要是指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

(3)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3个月以及超过3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也没有数额较大的限制,只要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了非法活动,就构成了本罪。所谓“非法活动”。

就是指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3种行为中的1种就可以构成本罪,而不需要同时具备,上述挪用资金行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具有管理、经营或者经手财物职责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购销人员等,利用其具有的管理、调配、使用、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将资金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的,在认定该罪名时要注意与挪用资金罪区别开,注意他们是特别与1般的关系,要认真区分,正确辨别,不要弄混了。如果对以上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来律师之家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