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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划定—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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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划定—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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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需经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有证据证实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督栖身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督栖身的办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旬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刻开释,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督栖身前提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督栖身。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以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需将被拘留的人立刻开释。假如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1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刻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1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入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刻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增补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需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十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需在逮捕后的2十4小时以内入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需立刻开释,发给开释证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开释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划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1审,2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督栖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近支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按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按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解除取保候审,监督栖身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合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题目的划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入行审查。除刑事诉讼法第5十6条和第5十7条划定的情形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十条划定的逮捕前提审查批准逮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应当说明理由;不批准逮捕并且通知公安机关增补侦查的,应当同时列出增补侦查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