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当前位置 : 首页 > 公司法律顾问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 来源 : * 作者 : 新沂律师
关键词: 新沂律师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1.设定主体

(1)国务院必要时以决定的方式设定(2)省级政府以规章设定。

实战派

,注意:国务院部门和市级政府都是规章制定主体,但是其制定的部门规章和市政府规章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许可。

2.设定规则

(1)国务院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①临时性许可--终止,即在其实施期满后自然终止;

②非临时性许可--转化,即务院时人及常委会定法律,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

(2)省级政府设定的非经常性行政许可:

①通常情况下实施期限为1年; ②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转化,即提级及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将其转化为经常性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