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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交强险怎么赔偿? 新沂律师民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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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交强险怎么赔偿? 新沂律师民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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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沂律师?我们大家都知道在今年网约车发生事故的频率不断增加,甚至造成很多的乘车者生命受到威胁或者是下落不明。据相关报道,大多数到网约车都是由私家车演变而来。根据我国交强险的规定,私自改变车辆的性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保险合同终止,不退换保费。
私家车用作网约车接单过程中发生,造成第三人,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以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通过打车软件平台接下网约车订单,运送不特定乘客,其有收取费用的意图,因此,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营运性质的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是双务合同,保险费与保险为对价关系。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险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 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自然更大,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这既是社会常识也是保险公司对风险的预估,保险人依据投保人告知的情况,评估危险程度而决定是否承保以及收取多少保险费。 保险后,如果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超过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事故发生的合理预估,如果仍然按照之前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对保险人而言则显失公平。 中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车辆使用性质已变成了营运车辆,属于保险法中“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未履行通知义务,其网约车营运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在范围内赔偿,在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当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该及时告知,双方可以就标的实际情况修改保险合同。否则,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不予赔偿。同时小编也劝告大家,在乘坐网约车时,要选择正规的车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 延伸阅读:

该文章整理时间“2019-08-11”,该文章最 新更新时间为2019年!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


您好,当时没有报警,建议您暂时不要赔偿,看是否有人员伤残,或者要求对方给出赔偿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