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法院对企业破产和解申请得审查形式新沂律师新沂律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合同纠纷

法院对企业破产和解申请得审查形式新沂律师新沂律师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新沂律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解轨制实行不审查轨制,只要债务人提出和解[整顿]申请,人民法院并不予以审查,和解程序当然入行。
和解申请实际上已被置于法院审理破产案件之外。
笔者以为,这是值得商榷得。
破产程序除涉及债权人及债务人利益外,还涉及到社会公家利益,而破产和解申请得许可或驳归又对破产程序得继续或中止有重要影响。
为确保和解功能得实现,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得正当利益有必要建立法院对和解申请得审查轨制。
参考国外立法例,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后,人民法院应予审查。
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申请和解人是否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若委任代办署理人时,有无正当委任等。
[2]是否提交了必备得资料,如财产状况仿单,债权人清册,所拟与债权人和解之方案以及提供履行其所拟了债方案得担保等。
此类材料欠缺者可令其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者驳归申请。
此项审查旨在明确其申请是否正当,因此应以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得状况为准。
实质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有无和解原因存在;[2]和解协议内容是否正当,此项审查旨在明确申请是否有充分理由,因此应以法院做出裁定时得状况为准。
  为保障法院审查得顺畅入行,法律有必要赋予申请人配合得义务。
立法中可划定,必要时,法院可传唤申请人,令其就有关事项作增补说明,如财产状况仿单内容有错误,或债权人清册记载有漏掉,或和解方案欠明确等。
申请人无合法理由拒不履行义务者,驳归申请。
  人民法院对于和解申请应在收到后1按期限内做出许可或驳归申请得裁定。
该裁定做出后即发生效力,不能上诉。
之所以限按期限,是由于破产案件得久拖未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得不乱,之所以不答应上诉,是由于和解申请如被驳归,对于债务人而言已达目得,对债权人亦无不利,和解申请如被驳归,对于债务人而言,不答应其上诉可以防止其利用上诉来拖延时间从而避免破产,对于债权人而言不答应其上诉并无不利,因此,均不答应其上诉。
  在下列情形下可裁定驳归申请:[1]和解申请违背法律划定得,包括和解申请得内容,形式,和解协议得内容,形式违背法律划定得;[2]债务人或破产人在和解申请前,有严峻违背债权人利益得行为得,主要指破产法禁止债务人实施得行为;[3]有理由说明债务人或破产人没有和解诚意得,如债务人不履行破产法划定得说明义务等;[4]有其他不宜入行和解得理由。
转载:

法院对企业破产和解申请得审查形式

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