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为争1套房上法院同事各说理寻公断新沂律师民事纠纷

当前位置 : 首页 > 民事纠纷

为争1套房上法院同事各说理寻公断新沂律师民事纠纷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新沂律师

       单位分房本是好事,而且在公房变为私房时自己已经为此支付了相应得价款,怎么还会引发纠纷呢?最近,北京市房山区某 得孔女士碰到了烦心事。

    由于她收到了法院送来得传票。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

       蒋某在诉状中称其于1987年获得房山区“劳动模范”等称号,当时他所在单位人民商场为示奖励,就将位于房山区永安西里19号楼得房屋1套分配给了他。

    1992年12月,蒋某向单位交款8000余元购买了该房屋,后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

    孔女士是蒋某同单位得职工,且当时无房屋栖身,1994年,经蒋某同意后,孔女士搬进该房屋栖身。

    后蒋某家庭住房亦发生难题,故但愿孔女士将该套房屋予以返还。

    虽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孔女士1直不予理睬,拒不返还其所居蒋某房屋。

    现哀求判令孔女士返还位于房山区永安西里19号楼3单元得房屋,同时要求孔女士交还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书。

       而孔女士以为,蒋某得诉称与事实不符,她也是人民商场员工,现双方所争议得房屋是人民商场于1994年分给她得。

    1994年之前,蒋某作为同单位得员工,曾经栖身过该房屋,后在人民商场给其分配新居后,其就搬出了该房屋。

    因孔女士住房难题,1994年,单位就将该房分给了她,后孔女士缴纳了购房用度5000余元,与她1同购买单位公房得有2十几人,其中部门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只是自己还没有来得及入行过户。

    故不同意蒋某得诉讼哀求。

       目前,本案正在入1步审理过程中。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