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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退休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出意外返聘受伤不按工伤处理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尺度赔偿新沂律师民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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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职工退休后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出意外返聘受伤不按工伤处理法院判令被告单位按人身损害赔偿尺度赔偿新沂律师民商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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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后,常师傅被原单位返聘继续工作,并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

    其间,常师傅右手被机器切伤致残。

    在找到单位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常师傅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此案经两审审理后,法院以为原告虽受聘于被告公司,但不属于相关法律划定得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按1般人身损害赔偿尺度赔偿,由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万余元。

    
常某原系某造纸机械公司职工,于2003年4月30日退休。

    同年12月15日,该公司返聘常某归单位工作,双方签订《临时劳动协议》。

    2004年12月25日双方又签订《员工聘用上岗协议书》。

    2005年3月16日14时许,常某工作时手被机器切伤,随即被送到病院救治。

    后常某住该院近1个月并接受手术治疗。

    伤愈后,常某就赔偿题目找到机械公司,但双方始终不能达成1致意见。

    为此,今年年初,常某诉至法院,要求该机械公司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

     1审期间,常常某申请,机械公司认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央入行伤残鉴定。

    今年3月该中央做出《法医鉴定书》,结论为常某右手已构成9级伤残。

     在查明案情得基础上,1审法院以为,原告常某固然受聘于被告机械公司,但不属于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得解释》第十1条所划定得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得用人单位得劳动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常某与机械公司之间签订了《临时劳动协议》,《员工聘用上岗协议书》,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依照z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题目得解释第十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流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得划定,本案应按照1般人身损害赔偿尺度确定上诉人得赔偿数额。

    被告机械公司主张常某对损害得发生亦有过错,但缺乏证据,法院不予认定。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医疗费215元,交通费104元,伤残赔偿金4586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判决后,机械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市2中院经审理以为,原审讯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归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