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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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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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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不乱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入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按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尺度(GB/T16180—1966)(以下简称评残尺度),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靠程度入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尺度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门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门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顿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分和工会组织的主管职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分,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委托有前提的医疗卫生气希望构或礼聘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金组入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央开铺鉴定工作。

       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职员必需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纯熟把握政策法规。

       劳动鉴定委员会礼聘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具有中级以上医学技术职称,并由该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职员在入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尺度,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职员实行归避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