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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时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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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赔偿时如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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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事故,举证,赔偿

     

医疗事故赔偿时如何举证  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之划定: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在医疗流动中,违背医疗卫生治理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人民法院审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一般都是把它作为侵权案件处理的。

     审理中通常要涉及四个方面的证据要件,即侵权行为,被告方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及损害后果。

     但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因为大部门的证据都把握在医者手中,患者很难取证。

       为使患者群体有更大的空间来维护自己的权利,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划定》第四条(八)项划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意味着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颠倒。

     受害人在因果关系和过错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实,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证实自己在就医期间受到损害。

     假如医疗机构以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自己没有过错,可以举证证实自己的主张,推翻因果关系或过错,不承担责任,否则,因果关系推定或过错推定成立。

       详细情况,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推定  医职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需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因此,患者的损害后果必需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违法行为所致。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实行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就不必举证证实,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

     受害人只要证实自己在病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实病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同时也不必证实病院一方的过错,由于过错也是实行推定的。

     因为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

     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医疗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构成中的过错推定  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合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构成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必需具备主观过错的要件。

     没有过错,就没有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划定,对医疗事故赔偿实行过错推定,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医疗事故的主观过错表现为行为人在医疗流动中的过失。

     首先,医疗过失表现在负有诊疗护理职责的医护职员主观状态中。

     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人,也应具有过失,但这种过失是监视,治理不周的过失,采取推定形式。

     其次,医疗过失只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假如在医疗过程中包括过失,不包括故意,假如在医疗过程中故意致害患者的,则构成伤害罪或者杀人罪,不能再以医疗事故对待。

     医疗过失的形式,既可以是疏忽,也可以是懈怠,总之都表现为对自己应绝的留意义务的违背。

       (三)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颠倒  举证责任颠倒,是特殊侵权领域实行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衍生特征,即当原告受到侵害时假如被告不能证实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被告有过错。

     这实际是将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的举证颠倒,即只要求患者证实医疗事故的客观要件,同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假如医疗机构不能证实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则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之,如医方能够提出足以证实其没有过错的反证,则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能够证实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医护职员和医疗单位没有过错,医疗单位就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