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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贩卖毒品罪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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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贩卖毒品罪量刑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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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量刑,长沙,贩卖,毒品

     对于毒品犯罪,我国一贯采取的立场都是严肃打击的。

     详细到贩卖毒品犯罪,一旦行为人实施了详细的行为,无论数目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

     而说到贩卖毒品罪量刑尺度的题目上,各地的划定却不绝相同。

     下面,就让律师365小编带大家一起望望长沙贩卖毒品罪量刑尺度的内容,但愿对你有所匡助。

     1.第一个量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目相称毒品的,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毒品数目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目相称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个月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目相称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毒品犯罪的数目达到前款尺度百分之五十以上,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国家工作职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峻的。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目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目相称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毒品犯罪的数目达到本条第1款划定的尺度,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划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7)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者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目大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出发点。

     在量刑出发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目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目相称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量刑出发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目达到数目大出发点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团体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峻的;介入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流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但是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划定认定为"情节严峻”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称数目毒品的;国家工作职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峻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5)组织,利用,教唆妊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峻疾病职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显著偏低的;(3)存在数目引诱情形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实践中,针对贩卖的毒品种类不同,数目不同,终极对行为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

     当然,这还与所在地区的划定相关。

     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但愿对你有所匡助。

     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师365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