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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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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怎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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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诈骗罪,贷款,认定

      我们都知道,往银行贷款时要说明贷款用途,同时还要提供担保,但是呢就是有一些人在贷款的时候,虚构项目,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提供虚假产权担保,以此骗取贷款。

     此行为已经构成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怎样认定?详情请望下文。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指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实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有: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治理轨制,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商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泉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跟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铺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糊口中所起的作用日益凸起。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介入企业活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入行技术改造,促入出产发铺,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入商品畅通流畅,促入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铺。

     与此同时,跟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铺,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流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峻。

     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入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不乱。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治理轨制,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

     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客观上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有意掩盖客观存在的某些事实,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产生错觉。

     根据本条的划定,行为人诈骗贷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编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这种情形近年来屡有发生,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发生假引资的诈骗几十起,案犯一般是伪造国外某财团的巨额资金或者"在美国的爱国华人”的巨额私家存款要以优惠前提存人某银行,以骗取银行的贷款和手续费。

     此外,还有很多犯罪分子编造效益好的投资项目,以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为支持出产,鼓励出口,使有限的资金增值,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时也要根据经济合同发放贷款,有些犯罪分子伪造或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内产比很好效益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如犯罪分子张某伪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货合同,并以虚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银行申请了几百万元的贷款后携款叛逃。

       3,使用虚假的证实文件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所谓证实文件是指担保函,存款证实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

     如某公司通过银行内部的工作职员开出了一张虚假的存款证实,并以此向另一银行贷款几百万元。

       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实作担保或超出典质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

     这里的产权证实,是指能够证实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泉,可随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

     如罪犯张某以伪造的某房屋开发公司房产证明为典质,骗取某银行贷款一百余万元。

       5,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的;以赝品币为典质骗贷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的等情况。

     本项划定的精神是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春秋,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天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匡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入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匡助的行为。

     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与其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钱财的行为,应当留意分清两种职员在共同犯罪中采用行为的性质,假如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职员为主,而采用的行为主要是利用职务之便入行,社会上的其他职员仅是提供匡助的,这时就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所犯的罪行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职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职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用的行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为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职员仅是为之提供匡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而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据有为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据有贷款的念头是为了挥霍享受,仍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反之,假如行为人不具有非法据有的目的,固然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占有关划定给予休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归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