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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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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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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遂,处罚,犯罪

     刑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

    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休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准备相区别;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休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三,犯罪休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  犯罪准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准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枢纽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详细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 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通奸骗的目的。

    可以这样以为,犯罪准备行为是为分则详细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前提,为实在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准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  从时空阶段上望,犯罪准备只存在于准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准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 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尺度,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尺度。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题目,应当留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