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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 罪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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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 罪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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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解析

       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犯禁品入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峻的行为。

    其详细罪名有:

   (1) 武器,弹药罪;

   (2) 核材料罪;

   (3) 假币罪;

   (4) 文物罪;

   (5) 珍贵金属罪;

   (6) 贵重动物,贵重动物制品罪;

   (7) 国家禁止入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8) 淫秽物品罪;

   (9) 普通货物,物品罪;

   (10) 固体废料罪。

    

   以下是有关法律条文和法律解析

   第一百五十一条 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泉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珍贵金属或者国家禁止入出口的贵重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入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根据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修订)

   犯第一,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峻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划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本条各款的划定处罚。

    

   国家禁止入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罪名增补划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之一 —— 国家禁止入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修正案(七)》第1条对刑法第151条第3款作出修正,将原条文保护的对象由"国家禁止入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扩大到"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入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

    在研究起草这一罪名过程中,对于是否将罪状中的"其他”二字体现在罪名中存在不同熟悉。

    经研究,将本款罪名确定为" 国家禁止入出口的货物,物品罪”,主要理由是:第一,"其他”属于列举情形之外的概括式表述,范围上有一定恍惚性,在罪名中不宜泛起。

    第二,对于类似的情形,以去的罪名也有过划定,如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应的就是"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罪名中并没有泛起"其他”二字。

    

   淫秽物品罪, 固体废料罪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料,液态废料和气态废料运输入境,情节严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照前两款的划定处罚。

    

   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划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划定处罚:

   (一)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峻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划定处罚。

    

   (二)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峻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 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 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 行为,根据本节划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划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入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商业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入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 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划定处罚:

   (一)直接向 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入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 人非法收购 入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入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入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正当证实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 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发票,证实,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利便的,以 罪的共犯论处。

    

   刑法划定,武装掩护 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 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划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 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划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划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