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律师

我国网络诈骗如何立案?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刑事诉讼

我国网络诈骗如何立案?

* 来源 : * 作者 :
关键词: 立案,诈骗,我国,网络

     网络诈骗犯罪日益多发,严峻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网络糊口。

     所以,大家不仅要进步防诈骗意识,更是要留意一旦碰到诈骗,不能抱着报警没有的心情,一定要积极报警,配合调查,将犯罪职员绳之于法。

     那么,我国网络诈骗如何立案?详情参考下文。

     按实际情况,只要存在诈骗行为,就应该立案处理。

     由于符合诈骗刑事犯罪的,按诈骗刑事犯罪入行立案侦查处理。

     假如未达到诈骗刑事犯罪的,就属于违背治安治理行为,这两者都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所以可以报警立案处理。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尽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划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需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拘留收禁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划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职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这一划定,报案,控告和举报熟悉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支属的安全。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划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支属的安全。

     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支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划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假如不愿公然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入行核对,调查的流动。

     其任务是准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准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立案程序的中央环节,是能否准确,及时地立案的枢纽。

     由于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公检法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的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法律所划定的立案前提,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

     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划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入行审查。

     通过审查,应当查明: 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假如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实;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讯机关对立案材料入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增补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增补说明,也可以入行必要的调查。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

     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对于自诉案件,因为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实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假如以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增补证明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法院不得入行调查。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这是立案程序的最后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划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以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以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稍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根据这一划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1,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由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以为符合立案前提的,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立案材料入行审查后,以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讲演表》,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分开始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以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讲演》,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讲演》和《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人民检察院存案。

     上级人民检察院以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 r作职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刑事审讯庭审理。

     2,决定不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

     接受立案材料的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假如以为不符合立案前提,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划定,公安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假如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对控告人的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审核并作出答复。

     对于那些固然不具备立案前提,但有严峻错误或一般的违法乱游记为需要其他部分处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者举报材料移送有关部分处理。

     我国网络诈骗如何立案?网络诈骗,不管金额多少都是可以报警的,被诈骗金额没达到刑事立案尺度的,那么就会按照行政尺度入行立案,两者的立案程序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所以只要赶上诈骗,诈骗数额超过500的可疑斗胆勇敢报警,报警并没有损失。